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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期
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
——以唐山试点经验为样本的考察
董秀军张海亮*
内容摘要在全国法院初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后,执行权
运行机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最终目标,有待建立适应
执行工作实际的执行体制、机制和制度。通过分析当前执行改革中内外分路径
的优劣要素,集中考察执行内分改革所应关照的若干关键维度和重心,结合内
分改革试点实践基础,探索内分改革路径所应坚持的理性选择。
关键字执行内分改革实践探索唐山模式改革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
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后,全国法院在打响“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
执行难”攻坚战役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广西、上海、广东、唐山、浙江、成
都、贵州、青海、海南等十余家法院开展了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尽管试点法院在
启动时间、基本思路、具体方案和推进力度各有侧重,但总体上坚持了深化内分、适
当外分的基本思路,并对试点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梳理,将该实践探索的改革思路上
升为顶层设计方案,报请中央政法委批准。
从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的整体布局和持续性上看,继全国法院初步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后,对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步伐并没有停止。要实
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终极目标,建构一种既可以化解当前法院系统执行难问题,又
能保障未来执行难问题不再反复的执行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有赖于顶层设计者
对执行权运行规律的认知把握和更有针对性的尝试,进而通过立法将行之有效的模
式固化确定下来。2019年6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
*…董…秀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海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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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期
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探
索地市以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随后在成都、苏州两家中级法院进行试点。笔
者统合与扬弃内外分路径的优劣要素,集中考察执行内分改革的所应关照的若干关
键维度和重心,结合内分改革试点实践基础,探索内分改革路径所应坚持的理性
选择。
一、执行内分改革的基本维度
为什么要进行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改革是源于广义司法改革潮流的裹挟被迫为
之,还是基于治愈执行权力架构下的痼疾,从根本上完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宏大目
标?从2014年这次重大会议的精神不难理解启动执行改革的逻辑起点,即完善司
法体制,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顶层设
计。现有执行机构的设置和执行模式与切实解决执行难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
盾,迫切需要通过执行改革缓释或者化解冲突,从更深层次挖掘提升执行质效的潜
动力。
(一)执行内分改革的理论基础
执行体制改革的命题来源于实践,但迫切需要寻找理论依据,获得学理的指导
和支持。在这一情形下,执行领域的研究者们不谋而合地将目光转向了“民事执行
权”。重新审视民事执行权,是对民事执行权再配置的前提和基础。理论界从执行权
的性质辨析出发,力求明确执行权的法律属性,“摆正”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
中的具体位置,为执行改革寻求理论上的根基和支撑。
民事执行权是指国家机关强制债务人履行民事义务、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并解
决相关争议的权力。目前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之争仍未平息,虽有“主流观点”,但不
同理论观点的争论也为我们研究审执分离提供了多维视角。
1.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观点之争
(1)司法权说。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权总体上可以划归为我国司法权的一种。
该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和民事审判权同属于民事司法权的下位概念,二者共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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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我国司法权力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
确定权利义务,而行使民事执行权的目的即在于有效保障胜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
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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