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广东省地方财政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广东农垦专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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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方财政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广东农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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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地方财政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广东农垦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二条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壤地力指标提升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经第三方专业土壤检测机构对投保耕地进行评估,若保险耕地的pH值或有机质含量的提升幅度处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土壤地力指标数据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第三方专业土壤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指标给付耕地保护费用,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每亩土壤pH值提升、有机质含量增加所发生的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总保险金额=有机质含量每亩保险金额(元/亩)+pH值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总保险金额=每亩总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地方财政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广东农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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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耕地经营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统一投保的可以为保险单复印件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本人身份证件、受委托单位代表的身份证件或受委托个人的身份证件;

(三)单位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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