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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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2021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游者的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无责救助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下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必要物品购置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该项下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雷击、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

(二)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址灾害;

(三)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

(五)非被保险人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六条精神损害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该项下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投机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自身健康原因或自身疾病;

(三)旅游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四)旅游者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

(五)旅游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旅游者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

(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五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十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但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五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十二)旅游者参加赛车、赛马、攀崖、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十三)旅游合同或行程中未约定的旅游项目或自有活动。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二)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

(三)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上述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因旅游者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

(四)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五)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旅游服务辅助者、单位或个人的任何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未载入旅行团员名册的任何人的任何损失;

(七)任何间接损失;

(八)任何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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