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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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2021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合法从事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而致使行驶或停放在保险单所载经营性停车场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损毁或者全车丢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投机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法从事经营性机动车停放服务活动;

(二)被保险人未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未发放或查验停车凭证;

(三)被保险人非法扣押停放的机动车;

(四)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机动车未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内;

(五)机动车或停车场被国家征用、扣押、查封。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二)车载货物、车内存放物品的损毁或丢失;

(三)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机动车号牌的丢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借的机动车的损毁或丢失;

(五)全车丢失期间、机动车或停车场在被国家征用、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机动车损毁或其他财产损失;

(六)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八)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九)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车辆停放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十)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或者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车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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