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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业模式

实际上,购物中心相当于城市生活休闲中心,侧重于满足大众

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它是一种复合的商业形式,而不是

一种格式。

购物中心商业模式1

购物中心是商业产品,因为它的终极体验方式是凝聚客流,

促进销售;购物中心之所以是房地产产品,是因为它会为零售

商提供商业运作的载体和服务空间;购物中心是一种金融产

品,因为它不是静态的房地产,而是一种可以通过运营带来增

值的投资形式,动态升值,收益更高。是以购物为主体,休

闲、娱乐、餐饮、社区服务、大型影院等为补充的多功能商业

业态。,其特点是复杂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服务设施的完

整性、服务范围的特定商圈。

购物中心房产可能是企业自有的,也可能是企业租入的,由经

营单位对内部经营环境和设施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设计装修

添置。具体有以下三种形式:零售产权、整体租赁模式,适用类

型:大型封闭式购物中心;零售产权、分权租赁模式,适用类

型:专业型步行街及底商;自留产权、整体租赁模式,适用类

型:中小型百货超市和商场。此三种形式的税收分析待后续文

章详述。

购物中心商业模式2

1、自营:自己采购、自己定价、自己销售,连锁摩尔购物中

心(MALL)一般自营销售占到60-70%;

2、联营:即商场以较低的租金(或无租金)引进商家,并与

商家捆绑在一起,分享商家一定比例的经营收入,(实质是先

销后购);

3、代销:受托代销商品,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

4、租赁式:完全出租场地给商家、商场靠租金维护运营(更

多运用于购物中心的餐饮业,通常面积占到10-15%的比

例);

5.复合型:集自营、合资、租赁、寄售等多种商业运营模式于

一体。

二、各类经营模式税收分析

一、租赁式

意味着商场的经营者与商场商品的经营者完全分离。商城经

营者只负责为商品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将商铺出租给商品经

营者,并按期向店铺经营者收取租金、公共物业管理、保安等

服务费用。商品经营者平时的商品经营活动和财务收入活动与

商场经营者无关,商场经营者完全独立于商品经营者。目前这

种模式多出现在家装商场、建材商场、工业品专业批发商场、

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商场等。在大中城市。

1、经营租赁不动产

一般适用税率11%,简易计税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

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

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

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

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各种形式包括租入取得不

动产。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

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

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

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即如果购

物中心房产是租赁取得,如再次分块租赁给其他商业主体如餐

饮,则需要按转租来确定适用税率。

2、发票开具与取得问题

(1)租入时可以取得11%或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租

方为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主体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给购物中心,如果出租方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

主体或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2)特别的,如果出租方为个人或小微企业,按目前政策享

受月营业额不足三万元或季度营业额不足九万元而免纳增值税

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则该出租方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租出时开具11%或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物中心均为

一般纳税人,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

3、特别提醒

(1)根据财税〔2016〕36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营改增后,

包括免租期、装修期在内的“无偿”提供租赁服务行为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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