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安徽省六安市地方财政蓄滞洪区猪养殖补充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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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地方财政蓄滞洪区猪养殖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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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六安市地方财政蓄滞洪区猪养殖补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符合蓄滞洪区运用政府补偿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以下统称“投保农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蓄滞洪区运用政府补偿范围的育肥猪、能繁母猪、仔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各级政府发布蓄滞洪区运用命令,导致蓄滞洪区内保险标的实际受损,对于政府补偿金额以外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蓄滞洪区运用后,育肥猪、能繁母猪、仔猪的实际受损情况,由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评估价值差额和产值变化情况设定,专业养殖以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为基数,在此基础上上浮15%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

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地方财政蓄滞洪区猪养殖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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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养殖业生产操作、消防、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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