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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适用于广垦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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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适用于广垦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猪”):

(一)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五)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疫病、疾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雷击、地震;

(三)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能繁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死亡的;

(五)淘汰保险标的宰杀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能繁母猪因患疾病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适用于广垦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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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能繁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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