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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

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区司法局陶慧芳**区社区矫正工

作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配套法制建设

滞后,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影

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人才匮乏,阻碍了社区矫

正工作的规范开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和流动性大的矫正

对象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隐患等难点。本文提出应对措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

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

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

义,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___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服务。二是有利于对相关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

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

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

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

成本。

xx年7月,最高___、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

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___》(以下简称“通知”),确

定浙江省等一些省(市)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区自xx

年9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

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配

合支持下,按照“规范有序、扎实稳妥”的工作原则,围绕社区矫

正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分类管理、创新特色等方面进行了大胆

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截止到09年3月底,我区实际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31人;期满解

矫156人,死亡2人,迁居3人;缓刑172人,假释31人,暂予

监外执行14人,剥夺政治权利19人;男性218人,女性18人;

18岁以下5人,19至45岁154人,46至60岁66人,61岁以上

11人。至今尚未发生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

然而,社区矫正涉及立法、司法、社区建设以及社会___等多个部

门和领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综合性非常强的社会系统工

程。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行和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

度的推行,已经在法理层面和实践层面上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

盾,通过一年半的运作,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配套法制建设滞后,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尝

试,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而我们开展试

点工作的前提基础,就是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不能超越或违

背现行法律。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现行

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

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

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通知》

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我们找不

到更多的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

展。而且承担社区矫正的机关职责不明,难以操作。根据我国法律

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罪犯,以前是由当地公安

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社区矫正的推行,让罪犯回归社会,无形

中使社区增添了一项新的功能,即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功能,社区矫

正不可避免地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区矫正制

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

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

根据《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牵头部

门,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任

务。但是《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

矫正本身与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

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就相矛盾。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

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由此造成了“执法主体”与“工

作主体”相分离,且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执法身份没有得到法律确

认,矫正工作及其手段缺乏强制力,直接影响了矫正机构职能的发

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

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缓

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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