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大型机器设备收入确认和税收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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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大型机器设备收入确认和税

收问题研究

大型机器设备收入确认和税收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以汽轮机设

备生产为例,对大型机器设备制造行业应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确

认销售收入的可行性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建造合同会计准

则下的税收问题提出明确的观点。关键词:大型机器设备;收入

确认;税收一、大型机器设备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研究下面以汽轮

机设备生产为例,来说明大型机器设备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一)

适用性分析1发电设备的生产都是电厂招标单位提出招标邀请,

制造商参加竞标,通过中标而取得,因此,是先有买主后有资产,

合同造价是制造商和发标方共同认可的,因此,合同金额是确定

的;2汽轮机产品3MW、6MW、12MW、25MW生产周期为一年;50MW、

300MW、600MW生产周期均在14个月以上,因此符合建造周期长,

跨越一个会计年度的特点;3汽轮机产品体积大,50MW以上的产

品价格均在3000万元以上;4汽轮机产品的买卖除国家原因导

致机组停产外,是不可取消的。因此,汽轮机产品生产,符合建造

合同的特征,可以按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

核算对象汽轮机产品可分为主体、辅机、油系统和调节保护四

大部分。通常情况下是整机订价,但也有将汽轮机和辅机分别定

价的情况。我们要解决,是否需要将上述四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的问题。汽轮机的四个部分,我们在生产过程中有单独的制造计

划,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是分别定价的而是总体定价,而且汽

轮机作为一种精密的设备其四个部分是密切相关的,按照建造合

同合并和分立的要求,应以汽轮机整机,即订单作为核算对象。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1汽轮机产品在签订合同时,

其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因此,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根据

汽轮机买卖合同的规定,产品通常是按生产进度支付货款,电厂

一般都会派驻现场监造人员,对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生产完成

指定的进度后,会按合同的规定,支付下一进度货款,因此,与合

同相关的经济利益是能够流入企业的;3企业计划部门和生产部

门都会按进度组织生产,安排好产品的外协生产工作,即使产品

部套存在大量外协生产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够在资产负债表日估

计完工进度;生产和计划部门可以根据以前年度相同型号机组的

成本或生产车间及外协单位的反馈对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进行估计;4汽轮机生产已经发生的成本,在正常的成本核算下

是可以计量的。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收入和费用。二、大型机器设备税收问题研究研究大型机

器设备增值税问题,也就是研究大型机器设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问题,即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下,是按建造合同确认的销

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在产品发出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问

题。现就此问题作如下分析:(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销售额定义

背景及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分析财政部1992年11月30日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收入”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

合理确认营业收入,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企业应当在发

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

营业收入,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根据完成进度法或

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该准则是适应各行业的准则。为

适应工业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用来规范工业企业的财务核算,第八章第

57条规定,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

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此条中剔除

了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

法确认营业收入的条款,这也正说明此条款不适用工业企业销售

收入的确认原则。我们可以在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找到

按工程进度结算货款确认销售收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

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财政部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的具体解释,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

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

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

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

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

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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