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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每月管理费能够按时进行收缴,调动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满足公司正常的经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指标:物业管理费收缴率,是指当月实收管理

费总额与当月应收管理费总额之商。其中:

(1)当月应收管理费总额是指当月已办理收楼手续的业

主应当缴纳的管理费总额。已收楼但未入住或长期无人居住

的业主应缴纳的管理费金额和投诉未及时处理而暂时无法催

缴的管理费金额等不包含在当月应收管理费总额当中。

(2)当月实收管理费总额指实际收取的当月管理费总

额,包括划账金额和催缴的现金金额,但不包括当月收回的

以前累计未交的管理费金额。

第二条考核标准:按月考核,计算每一位楼管员分管总户

数的收缴比率,不以单栋楼的收缴率为准。商铺为90%、住

宅为85%。

第二章操作办法

第三条收费管理员负责管理费的银行划账工作,计算当

月应收管理费金额和当月实收管理费金额,从而计算各个楼

管员的管理费当月收缴率。

第四条楼管员负责划账后欠交管理费的催缴工作。

第五条收费管理员于当月30日前根据当月的收楼情况统

计每栋楼的收费总面积,以计算当月应收管理费金额及其抵

减项目,并填写《应收管理费统计表》。

第六条收费管理员在银行划账工作完成后,须在次月10

日前统计出划账金额中每栋楼的当月实收管理费金额。

第七条楼管员在收费管理员打印完欠费台帐后,进行管

理费的催缴工作。

第八条业主或住户到物业公司缴纳现金,任何人都必须

受理。

第九条在下次划账之前,收费管理员统计各楼管员催缴

现金总额,并分解出催缴现金中的当月管理费金额。

第十条楼管员也须统计自己分管楼宇当月催缴现金总额

中的实收管理费金额,与收费管理员核对基本无误后,方可

作为计算收缴率的依据。

第十一条楼管员于当月28日以前应填写《空置房统计

表》和《因投诉未处理无法催缴管理费统计表》,经部门经

理审核后,作为当月应收管理费的抵减项目。

第十二条收费管理员根据每栋楼当月应收管理费金额以

及当月实收管理费金额(包括划账金额和催缴现金金额)计

算出每栋楼的当月管理费收缴率,并填写《物业管理费收缴

率统计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作为考核的依据。考

核结果须上报公司领导。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管理费收缴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按照以下办

法进行考核:第1个月未达到的楼管员,当月工资下浮50

元;连续2个月未达到的楼管员,当月工资下浮一级;连续

3个月未达到的楼管员,作劝退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考核办法从二OXX年XX月XX日开始试行。

物业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管理费、代收水电费的收缴程序,保证收费工

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物业公司正常的经济运行,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服务中心及工程部。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公司管理费代收水电费收缴和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水电表的抄录、管理费和

代收水电费的分摊、收缴、核算、统计工作。

第三条工程部负责每月水电表读数的抽查复核以及园区

水电表分布图的更新完善工作及配合服务中心采取催缴措

施。

第二章管理费单据的生成

第四条新业主办理完收楼手续后,同意接收房屋和领取

房屋钥匙的,自收楼当日起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对于收楼

时间不足一周的房号不予收取当月管理费,对于拒收楼的业

主,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同意后,暂不收取管理费。在

保修工作完成后,通知业主验楼,业主同意收楼按新收楼业

主同等对待,计收管理费。

第五条生成管理费单据的时间为每月的24日。在生成当

月管理费单据之前,收费管理员应认真核对新生成费用的房

号及其面积等数据。

第六条对于原集团规定因介绍买房而优惠减免管理费的

业主,收费管理员应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上提供的房号给

予减免,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减免。对于因其他原因,如投

诉、维修等经证实属实确需减免管理费、滞纳金的,应由该

栋楼宇物业助理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经逐级审批,减免滞纳金

须报服务中心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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