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三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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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职业教育法》有感体会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

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让

选择职业教育类型的人们有了“定心丸”。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是“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空间、上升有通道”

的教育类型;纵向贯通,搭建起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

道,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实

行“普职协调发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

代职业教育体系。这让曾经“因存在重视普通教育而忽略或

歧视职业教育,致使职普失去协调发展状态”不再翻覆,能

让“考好的高中学校造造、考好的大学学学研研博博”的状

况又重新回归到“自主自觉又自然而然”“尽在掌握之上,

意料之中”。

当然,这里的“考好的高中学校造造、考好的大学学学

研研博博”不再是传统上的意义了,而是新时代新征程上的

全新意义了。也就是说,新时代新征程上的的“高中学校”

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普通高中”了,还必然包括多

元化办学主体开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新时代新征

程上的“大学”也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高等普通

院校”了,还必然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实施职业教育的

高等普通院校”“职工大学”等,其文凭形式,也不仅仅是

局限于高等普通教育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博

士生”,还必然包括高等职业教育的“专科”“本科”“研

究生”“博士生”。换句话讲,义务教育阶段之后是选择报

考读普通高中还是报考读职业高中,不再因为职业教育“道

路不通畅、发展空间不广阔、无所学、没前程”而远离或放

弃之,完全可以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统筹规划时一定要懂

得,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

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差异)自主

协调发展道路。

学习贯彻新《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新《职业教育法》的出台是继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

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将职业教改26年来的成

果、经验进行了进一步的制度化、法定化。对未来职业教育

的发展影响是深远的,现将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影响谈点体会

和看法:

一是职业教育“为国育才”目标更加清晰。新《职业教

育法》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办学方向,贯彻的教育方针;

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把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

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法定化。

二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彰显。新《职业教

育法》的出台,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模式将发

生根本的变化,升学将成为绝大多数学生的选择,学校的教

学组织形式、教育内容,将发生根本的变化,中职学校更多

成为高一级学校的生源基地,而非企业的人力资源基地。应

对职教高考将成为学校的主攻方向。

三是行业办学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作用彰显会进一

步弱化。由于大量的学生都愿意选择升学,中等职业教育直

接输出的人力资源会越来越少。行业的优势,专业的优势无

法通过培养的人才显现,加之行业办学在招生上不占优势,

行业对人才素质要求在不断提高,中职层面行业办学的路会

越走越窄。行业主管部门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受到影响。

四是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会出现困

难。由于中等职业教育没有很好的人力资源输出,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中企业不能找到合作的兴奋点、成功点,势必会造

成一头热,一头冷的局面。在近几年的办学实践中深有感触,

企业在前期的合作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最后在收获成

果,企业需要的时候,学校没有人力资源提供,因而企业也

就失去了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上是学习新职业教育法和办学过程中的几点浅见,不

当之处,请批评。

学习新《职业教育法》的体会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出台,作为职业高中的教师,深感

欣喜。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后,26年来的首次大

修订。

通过对新《职业教育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

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以往公众的认识中,职业教育的定位

是模糊的,而新《职业教育法》对于职业教育的地位的明确,

对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大大提升了职业学校教师的社会认可度。

其次,取消了初中毕业后的普职分流。过去是按50%的

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也就是有一

半的孩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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