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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

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

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

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著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

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初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

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

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年诞生的新学制

———壬戌学制,“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

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

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

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

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旧

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

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2]黄炎培的这番话

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年8月至1917

年7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所,占49.2%.[3]与此同

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1912年10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

“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

律、政治、经济3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

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

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

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

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

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

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年10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

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

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年9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

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

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1%,学生数降至

55.7%.[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

因:

1.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

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

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

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

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

根本原因。

2.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

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

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

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

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

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

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

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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