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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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期: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

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

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

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

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

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

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

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

《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

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

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

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

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

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

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

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

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

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

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

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

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

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

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1]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

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

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

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

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

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

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

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

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

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

法所得。(郝庆堂主编:《教育法律案例

与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

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

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

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

收一切非法所得。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

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

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

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2〕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

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

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

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

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

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

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

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

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

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

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

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

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2003年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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