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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
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
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
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
2002700号批复
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
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00008
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
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
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
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
2001171号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
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
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
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
2001124号
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
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
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
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
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
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
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
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
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
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
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
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
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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