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充电桩充电安全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docx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充电桩充电安全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PAGE8页共NUMPAGES9页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充电桩充电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2021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充电桩设备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充电桩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随电动汽车配套使用的各式充电桩,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充电桩、壁挂式充电桩、便携式充电桩及配套充电插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通过随车配套使用的充电桩给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投机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被保险人使用损坏、破旧或脏污的充电插头;

(八)由于重物压住电源线或人为踩踏电源线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九)未使用独立专用电源并进行可靠接地。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六)由于充电桩质量存在缺陷而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充电桩设备而导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