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下业务项_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实施要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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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

【00011511600303】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000115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5116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00011511600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用地预审。①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③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④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2)规划选址。①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批前公示。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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