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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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第四章产品适销性审核管理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六章销售人员与销售文本管理

第七章代销活动管理

第八章售后与存续期管理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十章考核和违规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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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私人银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管理,更

好地满足私人银行客户资产配置需求,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银

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等监管机构的规章

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一)私人银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以下简称私行

代销业务)是指总行接受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

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

在本行渠道(含物理渠道和网络金融渠道),向私人银行客户群

体代理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代理业

务活动。

(二)私人银行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私行代销产品)

是指由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或按照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适销性审核后,面向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代销

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

司、期货公司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形

式的资产管理产品(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

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保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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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私人银行客户群体(以下简称私行客户)包括评级为

财富管理级及以上的达标私人银行客户以及由银行作为财富顾

问的家族信托产品委托人(穿透后最终投资者为私人银行客户)。

(四)合作机构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

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仅限投资顾问类业

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管理人”)是

指私行代销产品投资过程中作为投资顾问选聘的在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私人银行中心、理财中心、网点高

柜、低柜(含理财区)、智慧柜员机等物理渠道,以及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国际互联网网站、微信银行等网络金融渠道私行代销

产品销售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条规定的私行代销产品。

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存量业务不受此办法限制,按原有相关

规定执行,本办法生效后,新增业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开展私行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坚守“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

从资产配置的角度出发,从全市场筛选引入涵盖各种投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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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的优秀合作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三)开展私行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不得代销非持牌金融机构

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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