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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
【00011512700201】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00011512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000115127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县级权限)(00011512700201)
4.设定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七)条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6.监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约定限制转让的条款,或符合约定的转让条件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6)不存在权属争议
(7)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8)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9)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
(10)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第(七)条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技术支撑,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使用权分割转让相关信息同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相结合。
(2)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结果。
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出让合同
(2)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3)不动产权证
(4)投资监管协议(如无可不提供)
(5)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承诺书
(6)分割转让方案(包含转让合同草稿、分割界限、转让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内容)
(7)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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