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考试要点.docVIP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考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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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

第一章统计基础知识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及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

2.统计法的特点:1)调查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3.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修订和重中之重。

7.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提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抑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9.统计人员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0.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及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12.统计调查的对象: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其他组织;4)个体工商户;5)个人。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1.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四种形式: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2月实施;2000年6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第二次修订。

7.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8.统计行政规章是指1)国务院各部门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5)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9.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10.统计行政规章分为: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

11.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2.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3.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6)《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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