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报告(优秀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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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报告(优秀5篇)

尽职调查报告篇一

致:某某某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某先生的委托,根

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

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

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

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

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

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某某某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某某某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

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某某某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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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篇二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

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

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

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

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

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

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

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

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

“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

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

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

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

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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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

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

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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