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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基本规定]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性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們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献;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既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多种行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性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現。
2.法的特性。
(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承认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們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們的行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乏其中任何一种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可以产生法律后果,既可以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状况。一般划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為转移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状况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現象。
法律行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后果,既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們故意识的活动。
根据:协议的原则,可以对法律行為作不一样的分类,如合法行為与违法行為、积极行為(作為)与消极行為(不作為)、表达行為与非表达行為、单方行為与多方行為、要式行為与非要式行為、自主行為与代理行為等。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尤其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一样的原则,可以对法作不一样的分类,如可以划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主线法和一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尤其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原则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种国家現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络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既為法律体系。
我国現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為如下七个重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整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详细体現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為,也同步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详细体現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处理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处理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处理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重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性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性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合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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