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防汛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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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防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民政系统防汛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

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2.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气象灾害

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发生的洪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民政设施损坏、

民政服务对象伤亡等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民政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1.组成人员:组长由民政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各司

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民政系统防汛救灾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

施,指导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防汛救灾工作,收集、汇总、报告灾情信息,协调

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地方民政防汛救灾工作机构

1.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防汛救灾工

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指导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开

展防汛救灾工作。

2.地(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防汛救灾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指导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开展防汛救灾工

作。

3.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防汛救灾工作的组织实施,

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级民政部门开展防汛救灾

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监测预警

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密切关注气象、地质、水利等部门发布的自

然灾害预警信息。

2.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政设施的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

告并采取措施解决。

(二)预防措施

1.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民政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对民政服务对象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灾减灾意识。

3.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物资储备制度,确保防汛救灾物资充足。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Ⅰ级响应

1.出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大量民政服务对象伤亡、民政设施严重损毁

等情况。

2.民政部启动民政防汛救灾应急预案,成立民政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

调全国民政系统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3.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民政防汛救灾

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较多民政服务对象伤亡、民政设施损毁等情况。

2.民政部启动民政防汛救灾应急预案,成立民政防汛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

调全国民政系统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3.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民政防汛救灾

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出现较大自然灾害,可能影响一定数量民政服务对象生活、民政设施损坏等情

况。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民政防汛救灾

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出现一般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少量民政服务对象生活、民政设施损坏等情况。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民政防汛救灾

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开展防汛救灾工作。

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情信息收集与报告

1.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收集、报告制度,确保灾情信息畅通、准确、

及时。

2.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民政系统防汛救灾工作

情况和灾情信息。

(二)受灾群众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启动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确保受灾民政服

务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受灾民政服务对象提供临时住

所、食品、衣物等生活救助。

(三)民政设施恢复重建

1.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制定民政设施恢复重建计划,并及时报告

上级民政部门。

2.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民政设施恢复重建工作顺

利进行。

六、责任与纪律

(一)责任追究

1.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系统防汛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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