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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历年重要考点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2)发

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人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80%的

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

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

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

灭有关证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

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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