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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冲突规范的特点

篇一:国际私法简答题(2)

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

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

要条件

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

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

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

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

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

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1)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

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

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

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

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1)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

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

法律适用原则。

(2)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

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

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

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

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从内容

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

单边冲突规范。

5、简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之

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

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

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

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

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

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产品责任: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

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

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②网

络侵权: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

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

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

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6、简述准据法的特点及其构成

(一)特点:1、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

法。

2、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是独立于冲

突规范之外的具体法律。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当中的结构。

4、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

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抽象的法律体系。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最主要

的渊源。冲突规范是最主要规范,成文法国家为主。

2、国内判例,判例法国家为第一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深受重

视,判例是成文法补充,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我国是成

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是,该原则并

不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甚至是深远

的影响。

4、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

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

5、法理或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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