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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冲突规范的特点
篇一:国际私法简答题(2)
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
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
要条件
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
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
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
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
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
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1)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
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
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
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
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1)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
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
法律适用原则。
(2)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
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
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
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
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从内容
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
单边冲突规范。
5、简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之
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
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
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
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
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
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产品责任: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
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
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
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②网
络侵权: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
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
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
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
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6、简述准据法的特点及其构成
(一)特点:1、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
法。
2、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是独立于冲
突规范之外的具体法律。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当中的结构。
4、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
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抽象的法律体系。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最主要
的渊源。冲突规范是最主要规范,成文法国家为主。
2、国内判例,判例法国家为第一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深受重
视,判例是成文法补充,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我国是成
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是,该原则并
不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甚至是深远
的影响。
4、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
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
5、法理或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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