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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第1页
建设工程行政审批
篇一: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分局(建筑类)
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分局(建筑类)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以下简称建规
科)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
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
核发规划条件,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
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1)、规
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
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科不得受
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
(1:500-1:2000地形图),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
(市政类)受理;
2、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
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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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2),到
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
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要件
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三、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建筑方案(包括纸质文本图纸和
电子文本、图件)、报审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详附件3),分
局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分局组织(规划业务科室参与)方案审查(重要建设项目
需组织专家评审、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完毕及时向
建设单位提出审查书面意见,需修改的应规定时间修改到位。
3、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拟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图
和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及周边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
4、分局对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查,核发《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同时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
划建筑方案,签署确定意见、经办人并加盖确认章。
四、报审施工图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施工图(包括纸质图纸和电
子文件)、审查申请报告,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
政类)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分局核实施工图(建筑类)技术指标和规划布局是否与规
划条件、规划建筑方案相一致,并提出书面意见;市政工程规
划管理科审查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并提出书面意
见。市政规划科核实(市政类)项目(道路、桥梁、公园、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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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雨污管道等)施工图技术参数与规划布局是否与规划条
件、规划设计方案(市政类)相一致,并提出书面意见。
3、分局或市政工程规划科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对审定的施工图加盖确认章,向行政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凭证。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需提交材料详附件
4);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
服务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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