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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2.论述题5.名词解释6.简答题

论述题

1.试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事登记是导

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发

生变化的结果。(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

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3)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

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

中的体现。(4)由于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登记行为本

身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

分。涉及知识点:商法

2.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正确答案: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

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

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

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

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

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

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

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等。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

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法人企业

还是联营、合伙企业,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

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

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

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

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

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

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

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

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的主体,实际上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

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

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

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

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

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

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涉及知识点:商法

3.论商号权的性质。(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正确答案:商号,俗称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明自己的名称。

通常情况下,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为法律行为的时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

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时候,用于署名的名称,即商号。商业名称权具有何种

性质?一向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一,认为商业名称权同商事主体本身紧密联系在

一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明自己的名称,商业名称权与商事主体的存在

相始终;商业名称权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

似的商业名称,与财产无关。所以,商业名称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人身权)。

其二,认为取得商业名称权后,权利人即取得专用权,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

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商业名称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仅

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三,认为商业名称权既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有财产权

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或继承。所以,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

质。这是对前两种观点的折衷。无疑,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表示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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