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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构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深入发展,信贷消费的规模在我国逐渐扩大,然而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的债权债务矛盾越来越凸显。并且仅依靠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亦无法解决,所以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形对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信贷消费消费者破产破产制度

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与日俱增,一些“月光族”、“卡奴”、“车奴”、“房奴”等群体的不断涌现,致使消费者无力清偿到期借贷债务的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建构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迫切性也日益明显。而实际上,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给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通过债权债务矛盾的有效化解可以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然而,2007年6月1日,我国新《破产法》的出台仍然将消费者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但学界已对此进行了种种有益的探讨,消费者破产制度建构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主体平等是私法的基本精神,各种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均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公平竞争。破产法对市场的各个主体起着一种平等的保障和调节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应当与企业法人和商自然人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享有法律赋予的破产能力,否则将有违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1、目前我国信贷消费的现状及其潜力,对我国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自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规模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仅截止到2008年底,消费信贷余额增长了50倍以上,年平均增速达到80%。另外,消费信贷产品向多元化发展,结构体系日趋完善,已经从1997年的单纯住房消费信贷扩充到现在的10多个品种,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然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隐藏的巨大风险也已逐步暴露出来。消费者贷款后不还款,以及假借款、故意骗贷的情况不断发生,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失信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达几千亿元。因此,只有完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减轻甚至避免风险,进而促进我国信贷消费的健康发展。

2、在我国建立消费者破产制度有利于扩大内需,改变人们的消费模式,促进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现阶段消费相对疲软,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很多人在购买大件商品或向银行贷款时会考虑,如果在还款期间收入发生变化甚至失业,那么极有可能陷入困境。赋予消费者以破产能力会通过他们在消费过程中获得的效益,通过其消费需求,对于拉动内需是很大的动力。

现代破产立法的一般破产主义的基础。1978年,美国现行的破产法通过,被称为《破产法典》,从破产立法的理念上看,其内容并非是单纯的债权人利益至上,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也成为其立法目标之一。即使是实行商人破产主义传统的《法国破产法》也在向一般破产主义模式发展,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之所以越来越多国家的《破产法》的适用开始向自然人领域扩展,制定消费者破产制度,其根本原因就是消费者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本质要求。

(二)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理论的架构

从上述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我国未来的消费者破产制度,也应该以一般破产主义为基础,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和向债务人权益提供重生机会之间找到最佳契合点。这项制度应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破产和解制度。和解是预防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883年,英国首先将和解制度纳入破产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前,必须先进行和解,后世学者称之为“和解前置主义”。1886年,比利时颁布了以预防破产为目的的和解法,开创了和解分离主义的立法例。[2]我国现行破产法也规定了和解制度,但很不完善。从国外破产实务经验来看,由于消费者的市场活动具有流动性、灵活性和多变性,因而较之法人破产而言,破产和解制度更易于为个人所滥用。

因此,在构建消费者破产和解制度时,以下方面应给予重视:(1)为其规定最低清偿比例,否则不能和解,如德国法规定为35%或40%;(2)规定和解的担保制度,无担保就不能和解。意大利法明文规定,凡消费者破产中实行和解,无论是破产内的和解还是破产外的和解,债务人均要提供一个或者多个保证人。(3)承认法庭外的和解。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在法庭外自行和解的,经法院认可后应当具有相当于法庭和解的效力。但庭外和解须经全体债权人同意。【3】

2、建立自由财产制。消费者破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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