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pdfVIP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

赔偿制度

IMBstandardizationoffice【IMB5AB-IMBK08-IMB2C】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

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

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

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

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

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

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

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世界各国法

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

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精神抚慰说1.

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

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

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

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1]

“逸失2.利益”赔偿说

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

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

产损失。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基于此,学界又

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扶养丧失说(1)

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

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

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3]至于因

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所继承财产减少的

损失,则不属于赔偿之列。按照美国一些州的《不当死亡法》,受害人的配偶、子女

或父母有权就因受害人的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目前美国大多数

州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幸存者的损失”,即被扶养人有权就受害人生前对其所在的家庭

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

率先在立法上确认“扶养丧失说”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844第条第2款规定:

“如果死者在被害当时对第三人有扶养义务或者有可能负扶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

因死者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扶养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

损害赔偿,如同死者有可能生存期间有义务提供扶养一样。”这一立法例为后来许多

国家和地区效仿。目前采此种观点的有德国、英国、美国大多数州、俄罗斯联邦以及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继承丧失说(2)

该说认为,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导致的所失利益应为死者在正常的余命年限中可

以留给其继承人的财产。[4]具体来说,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地获

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

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

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因此,依据继承丧失说,赔偿义

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按照继承丧失说,赔偿义务

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5]因此,采“继承丧失说”的立

法例往往在伤害致死赔偿项目上不再单独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

人生活费表现为相互排斥的关系。

采“继承丧失说”的国家不多,主要有日本和美国。日本现行的判例通说采“继承丧

失说”。[6]以肯塔基州为代表的美国少数几个州的相关立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7]

二)(我国的学说与立法和司法态度

如本文前面所述,我国学说和立法态度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一直处于犹

豫不决中。我国着名侵权法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认识。杨立新教授在其

文档评论(0)

153****414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