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文件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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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文件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关乎公众信息安全,关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提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传统法律手段

外,该法第六十七条确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此规定正是声誉机制运用

的法律依据。

一、声誉文件保护机制的规制原理

声誉文件保护机制的规制原理是通过信息传播来威慑企业运营

最为核心的利益——用户流量,有效阻却企业决策执行层的不法行

为,以辅助政府监管、分担执法负荷。威慑力有效的要义是信息适当

流入公众的认知结构,建立数据企业信用档案不失为治理良策,其涵

盖信息收集、评价、核实、披露、传播等环节,为公众启动声誉罚提

供信息基础。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运

行良好的个人信息声誉机制应当首先考察声誉功能发挥作为的社会

条件。

事实上,在各种信息如潮水般涌入的网络时代,声誉罚及时有效

发挥功能需要具备合格的社会条件,概括而言包括信息要件、认知要

件、权利要件。其一,信息要件。数据企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实

要充分及时进入消费者的认知结构,成为消费选择的公开信息;其二,

认知要件。公众要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珍视个人信息

安全,当个人信息数据给付和免费网络服务便利相衡量时,能够理性

地评估风险、判断利弊;其三,权利要件,即消费者选择或拒绝某个

数据企业服务的权利,当消费者得知某家数据企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

有损害或者有损害的风险时,能够以自己的消费选择使数据企业得不

偿失。

认知要件和权利要件逐步建立和不断满足之际,声誉机制的关注

点聚焦于信息要件,即信息能够有效进入广大个人信息提供者的认知

结构,其可以通过信用档案迅捷、准确地被公众查询。倘若消费者对

于个人信息安全状况毫不知情,声誉罚的威慑力亦无从谈起。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体系

从整体视角来看,建立一个以信用档案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体

系,需要构建以下几个层次的规则:

1.统一信用评价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由国家网信部门统

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推进个人信息保

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

服务。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据此,各地监管部门将

针对本管辖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和行为建立信用系统,并在此基础

上形成全国个人信息信用档案系统。这种自下而上信用系统的搭建为

全国信用档案的建立提供了便利,此时统一信用评价规则就显得尤为

重要,因为“一个领域中的评价机构或标准越多、差异性越大,统一

声誉市场就越难产生,声誉越不稳定”。因此,统一声誉市场需要统

一信用评价规则,不能出现相同行为在某个省份评价为高信用等级,

而在其他省份评价为低信用等级的状况,否则各地信用信息汇集到全

国信用档案系统中时,各地用户在进行跨地区查询、使用数据的过程

中,将因信用规则不同而导致信用评级的差异,进而影响信用档案的

公信力和声誉罚效力。

2.建立牵头和协商机制。倘若信息能够被部分人以相对更低的监

管成本获得,那么这部分人作为信息提供者是更优的选择。“履行个

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作为立法指定的行政监管部门,由其提供企

业信用信息无疑是一项效率型举措,这些职责部门具有专业技术和信

息获取优势。但是,声誉机制发挥良好效用的要义在于信用评价规则

的统一化,多元格局所造成的评价的不确定性会减弱个人信息安全信

用档案的区分功效,影响公众对于企业信用等级形成稳定的认知。事

实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属于“条块管理”的监管系

统,包括国家网信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而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应确定一个牵头部门,不宜笼统地将规则制定

职责配置给一系列不同层次的职责部门。牵头机构应具备充分信息,

且具备社会公信力和法律正当性,具有权威性的牵头机构对于消除分

歧、达成共识将起到关键作用。纵观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和制度

安排,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中,国家网信办无疑承担着统

筹协调的监管责任,因此无论从管辖范围还是权力位阶上看,国家网

信办最适合作为牵头机构,并为有效协调统一信用规则奠定组织基

础。此外,统一信用评价规则也是一个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通过个

人信息所涉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表达和公平博弈,在有效协商机制上建

立信用规则,可以防止因缺乏多元对话而导致的监管部门“一言堂”、

利益集团游说过度或者用户团体“失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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