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流程及土地征收的条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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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流程及土地征收的条件

流程

【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

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

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

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

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

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

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

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

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

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

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

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

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

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

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

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

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

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

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

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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