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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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

第三章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四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法维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不得引诱、欺骗、误导当事人认罪认罚。

第三条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依法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应当充分熟悉案情,全面掌握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指导标准,依法主动进行辩诉协商,促使人民检察院出具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促使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偏重,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提出适用更轻的量刑建议。

第二章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告知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了解其是否有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

第六条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律师应及时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对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的,应配合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认罪认罚具结手续;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章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七条律师在参与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应当全面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罪与非罪,充分把握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量刑情节。

第八条律师应当会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相关事项,并做好记录:

(一)告知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二)告知可以反悔权利和反悔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告知可以选择适用审理程序的权利,包括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权利;

(四)告知有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可以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律师应当听取当事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辩解,了解当事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对办案单位没有确认的有利当事人的情节,应及时提请办案机关核实,并建议办案机关暂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十条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律师可以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供述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的,应按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来提示检察官给出更宽缓的量刑建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应告知当事人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当事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只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赔偿意愿的,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家属反映,听取当事人家属意见。当事人家属无代为退赔能力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认罪认罚的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办案机关及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异议的,应通知其到场参与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十五条参与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既是律师的义务,同时也是律师的权利。办案检察官用值班律师替代辩护律师参与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辩护律师应及时向办案检察官提出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要求。

第四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辩护

第十六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已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可以建议办案机关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判。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有选择普通程序的权利,并向办案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第十七条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尊重当事人意愿,可对罪名定性、具体量刑、罚金数额、财产处理(收缴、没收等)提出辩护意见,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第十八条辩护律师认为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当事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冲突,影响定罪量刑的,辩护律师可向办案机关独立提出辩护意见。

第十九条辩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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