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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村社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组织。进入民国

以后,由于自然经济基础的解体,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和现代化事

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观念的变化,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

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湖南历来有聚族而居的习俗,数代同堂、人口达数十上百的家庭

数量很多。1717年至1963年五代以上大家庭有132户[1]128,受

表彰的五世同堂大家庭共计44户,百人以上达10户[2]665;零陵

县五星岭续家村续三雄兄弟四代一起共72人[3]70;衡南县小江口

贺绍立,年百岁时,五世同堂,全家达口76人。[4]119这种状况

在晚清自然经济逐步解体、乡村资本主义经济开始成长后即逐步瓦解。

进入民国以后,城镇资本主义经济获得进一步发展,家庭进一步发生

变化。首先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其趋势是小型化,即以夫妻和子女组

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成为家庭的主要形式。这一变化首先在城镇出

现,即工人家庭的出现。工人家庭或者是夫妻双方均为工人,或者仅

仅丈夫为工人,但无论何种情况,此种家庭一般晚婚、晚育,且限于

经济的原因(工资低)难以养育过多的子女,或者无法接纳父母居住

一处,因此其家庭人口少,是以夫妻和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工人家

庭的出现同样给乡村家庭带来变化。首先,中国工人来自农村,并且

始终与农村保持密切的联系。农民离村进入城镇成为工人,本身就使

农村家庭人口减少,农村大家庭逐步消失。不仅如此,民国以来,大

家庭就被视为束缚青年的枷锁而为进步人士所诟病,新文化运动时期,

家族制度受到猛烈的抨击,维系旧式大家庭的纲常伦理也遭到强烈批

判。妇女解放运动汹涌澎湃,特别是大革命时期,乡村妇女运动极大

地冲击了封建的婚姻家庭观念及制度。1927年4月,在激烈的湖南

农民运动中,广大妇女踊跃参加,在600万名农民会员中,妇女就占

40%,她们一边与男同胞一样,积极参加政治经济斗争,一边向封建

的思想意识和伦理道德发起猛攻。她们在乡村妇联和农协妇女部的支

持下,对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封建观念进行冲

击,拆毁贞节牌坊、保节堂,打菩萨、闹祠堂,清查烟、赌、嫖,禁

止缠足和蓄妓纳妾;实行男女平等,提倡婚姻自主,开展剪发放足,

号召移风易俗等。

此外,民国时期日益凋敝的乡村经济,使得维持大家庭变得日益

艰难。晚清以来,自然经济陷入解体,商业资本渗入乡村,地权高度

集中,农民生活日益贫困。有调查者对长沙县崇礼堡乡298户农户

1948年1月至5月五个月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考察。在这298

户中,85%以耕种为主业,其中大多数为佃农,平均每家佃地19.2

亩,其次为半自耕农,每家耕种28.2亩,自耕农每家耕种35.5亩。

自耕农平均每户岁入142万元,尚须除去25%的田赋、肥料、人工

费;半自耕农岁入111万元,除去10%之田赋、地租及20%之肥料、

人工费;佃户每户岁入76万元,其中半数归地主,再扣除肥料、人

工,基本温饱不能满足。总的情况是,收支两抵,佃农家庭亏欠户数

达74%以上,由此可见乡村的贫困化程度。衡山县师古乡的调查也

同样印证了民国时期乡村农民生活的困顿。湖南省立衡山乡村师范学

校的调查人员于1936年在衡山师古乡选择了304户农家进行收支调

查,其中佃户142家,占46.7%,自耕农109家,占35.9%,地

主13家,占4.3%,无地亦不种地38家,占12.5%,雇农及租入

及租出各1家,各占0.3%。除地主外,64%的农户人均年收入仅

在30—50元之间。[5]858—859这种收入状态,当然无法支撑大

家庭的生活。因此,民国时期湖南家庭结构是向小家庭发展。据统计,

民国时期湖南家庭户均人数为5.5人,与晚清时期6—8人相比,已

经下降了不少。[6]128

家庭结构变化的同时,家庭关系、家庭功能也发生了变化。传统

家庭是以父系为中心的,父权制非常严重,子女、特别是妇女在家庭

中处于服从和依附的地位。进入民国以后,一方面由于观念的变革,

另一方面由于自然经济的解体,妇女、子女一样承担更多独立的劳动,

经济上具有了自主的地位,因而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家

庭成员逐步具有了平等的权利。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从法律的角

度规范了家庭关系,其“亲属编”规定:“子女从父姓,另有约定者,

从其约定。第1091条规定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负

担对于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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