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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第1页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
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
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
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
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
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
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
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
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
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
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
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
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
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
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
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
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
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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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第2页
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
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
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
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
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
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
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
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
点;法院得出结论,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
惯国际法规则,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
下,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但没
有任何证据表明,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
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
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
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
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
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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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
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
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
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
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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