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金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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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P-TA/BK/BA-0336-201406

中荷附加金状元大学教育金

两全保险(分红型)CEDA

产品说明书

投保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624小时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4008161688

一、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50%(百分之五十)、

50%(百分之五十)、100%(百分之一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200%(百分之二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

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

的110%(百分之一百一十)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

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

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二、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保单红利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

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分配的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领取

日一次性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四、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便阅读本

附加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2-6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

日24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

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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