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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有
何种变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工程质量管
理工作的新模式、新阶段。在2000年以前,工程质量完全由政府承担,
没有体现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因而政府为工程质量埋单。为了
真正体现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
收、谁负责的宗旨,切实落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有必
要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理清质量管理工作的思路,
为此在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应承担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什么是工程质量监督?
所谓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
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
的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主体,而是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那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它们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须具备哪些资料?
须具备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5.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
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
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
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
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
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哪些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
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
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建设单位(房屋开发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章中规定了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不
得肢解发包。
(2)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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