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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质量和安全,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
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要任务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任务包括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投标
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
第四条编制依据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内容要求
1.标段的名称、范围、工程量及构造物的类型等基本信息;
2.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
3.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4.工程合同的约定和付款方式;
5.工程计划和进度要求;
6.合同履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确定;
7.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
8.其他根据工程特点需要增加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发布
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有
意参与投标的人员。招标文件的发布应至少提前30天,并且在充分的
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咨询。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报价和签名等;
2.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
3.经济分析,包括工程成本估算、利润预测等;
4.业绩资料,包括类似工程的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
5.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人。递交
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或现场递交等。递交后的投标文件不得再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九条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由招标人指定专门的评标委
员会进行评标。开标程序应包括投标文件的验收、开封、核对以及开
标记录的编制等环节。
第十条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确定。评标标准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具体评分。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一条中标公示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工期等相关信息。中标结
果公示后,中标人应与招标人尽快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公示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异
议。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处理,并及时回复投标人的异议。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保证金的管理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用于担保投标人的诚
信和履约能力。保证金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违约与处罚
违反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违约行为
包括虚假投标、串标、贿赂等损害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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