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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四川省地方财政茶树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茶树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茶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树”),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茶树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二)生长管理正常,种植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三)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的茶园;

(四)定植移栽成活,30年以下(含);

(五)茶园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的,不受种植规模限制);

(六)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树的死亡,且茶树死亡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单次事故成灾标准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崖崩、地陷;

(三)病虫害。

单次事故成灾标准以当地政府文件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六)人为破坏、砍伐、盗窃。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茶树的茶叶数量(或产量)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茶树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蓄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茶树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茶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育苗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茶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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