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地方财政补贴性茶叶天气指数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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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地方财政补贴性茶叶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茶叶所在区域遭遇“寒潮”、“干旱”(具体以“释义”为准)天气,触发保险赔偿条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旺苍县气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或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保险茶叶所在地区的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点数据为准,气象站点名称、代码及经纬度须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单中载明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茶叶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当地茶叶种植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地膜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其中,根据茶叶种植的气候特点,“寒潮”保险期间时间范围1月1日至4月30日,“干旱”保险期间时间范围5月1日至10月31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茶叶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的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自缴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茶叶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种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茶叶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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