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四川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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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四川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牦牛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一)投保牦牛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免疫种类和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并有记录的;

(二)投保时牦牛畜龄在一周岁(含)以上,且体重在40公斤(含)以上;

(三)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内必须佩戴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牦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野兽袭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法定高传染性疫病或政府为疫病防控需要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和管理不善;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如财产保全、抵押、封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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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牦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五)保险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六)保险牦牛遭受非雪灾饥饿、中暑、互斗、急性中毒、被盗、走失、伤害、淘汰宰杀;

(七)难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八)保险牦牛未实施强制免疫;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或带病投保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死亡导致的损失;

(二)未佩戴畜禽身份识别标识的保险牦牛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牦牛因病死亡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牦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和观察期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含)内为保险牦牛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同一牦牛,免除疾病观察期。保险牦牛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全部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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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牦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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