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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药行业零售药店中药煎药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代客煎药是中药行业的传统服务项目。为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中药煎药管理,提高代煎服务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顾客配方提供代煎服务的中药饮片零售企
业(以下简称药店),如药店同时承接医疗机构委托煎药业务的应按
照《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并申请
取得“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加工资质评估合格证”。
第三条药店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信自律,保证汤剂的煎煮
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二章场地设施和加工用具要求
第四条设有独立的煎药区域,煎药场所与经营场地隔离,周边环
境卫生安全,无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源。
第五条煎药间布局合理,场地面积和设备设施与代煎加工服务量
相适应(一般应不小于20平方米),能防止作业差错和交叉污染,满
足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设有浸泡、煎煮、包装、清洗等功能区域,
有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定置管理。需要进行临方炮制的,应按行业
的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辅料和器具,做好炮制记
录。
第六条煎药间地面、墙面、顶壁应平整,易清洁,不易发霉和脱
落;管道、灯具、风口等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洁;有安全消防等防
护措施和进排水、通风、防尘、防动物昆虫侵入等设施。
第七条药店应根据代煎服务量和工艺操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煎药
设备以及量杯(筒)、过滤、计时、捣碎加工等辅助器具。直接与药
物接触的煎药加工容器具应选用耐腐蚀、不易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
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使用铝、铁和普通塑料制品。煎药袋的材质应
无毒害、耐用、耐高温、有滤过功并定期更换。
第八条加强煎药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分类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和运
行安全,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计量器具、监测器具应按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校验,有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器具不得使用。
第九条煎药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放置与煎药业务无关的物
品,煎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每剂煎药结束,应及时洗
净煎药袋及煎药、包装设备和容器具,严防混药和污染;每天煎药结
束按规定做好清场卫生工作。
第十条煎药间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
换,并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
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第三章岗位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煎药质量员应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药学中
专以上学历,负责药店的煎药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中药代煎的处方调配过程中,对于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
调配与核对等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GSP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审核人员:处方的审核人员应有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二)调配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中药学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或中药调剂员资格,或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
(三)核对人员:处方调配核对人员应具备饮片鉴别经验,且具
有中药学专业职称或中药调剂员资格;中药老药工从事调配核对工作
的,应具有20年以上中药岗位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煎药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参加协会组织的中药煎药或定制
膏方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还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
的岗位技能复训,复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煎药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个年度应进行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
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煎药操作人员在岗时要穿戴工作服(帽),
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有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品。
第四章机器煎药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机器煎药工艺流程图
第十六条待煎中药应置入清洁的专用煎药袋,放洁净容器内先行
浸泡,浸泡(煎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浸泡以40℃
以下温水为宜,浸泡时间不少于40分钟,浸泡过程中应搅动或挤压药
料1-2次,使之浸泡充分。有特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另煎等)
的药物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浸泡(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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