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路路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盘锦赢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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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路路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普江市磁灶镇.

法定代表人:庄铭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盘锦赢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坝墙子镇。

法定代表人:张微,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福建省路路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

路达公司”)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盘山法

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盘锦赢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通公司”)与路路达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盘山法院于2022年1月5日重新立案,

案号为(2022)辽1122执61号。路路达公司认为执行法院应驳

回执行申请遂向盘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盘山法院于2022年3月

1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路路达公司的异议请

求。路路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盘山法院查明,赢通公司与路路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盘山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之二民事裁定,裁

定准许保全申请请求。

因路路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

年6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盘锦赢通石化有限公

司的执行申请”。

同时查明,2021年11月22日,根据赢通公司申请,盘山法

院作出***********。

盘山法院认为,关于盘山法院***********案,因赢通公司作

为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被剥夺,其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条

件符合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法定标准,故而,路路达公司的该项异

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裁定驳回路路达异议请求。

路路达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贵院撤销盘山法院

***********执行裁定。路路达公司认为,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

赢通公司依法不能同时提起两起执行案件。本案中,路路达公司

对于盘山法院终结执行裁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合法有效,盘山法院

应当予以处理,该院拒不处理执行异议申请,并以该案已经终结

为由受理赢通公司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相同执行申请的行

为,应属严重程序违法。盘山法院依法应当先行处理路路达公司

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驳回赢通公司的执行申请后,再行受理赢

通公司重新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双台子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盘山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

***********之一执行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赢通公司依据生效判

决向盘山法院申请执行,且生效判决中可执行的内容明确,盘山

法院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福建省路路达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辽宁

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永会

审判员石光

审判员刘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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