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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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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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

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有资

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参考!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

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

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

〔20XX〕9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

订)》(中石大京国资〔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

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

有资产(如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

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在一

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

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

管理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

为归口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个人为资产占有人。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人未经国有资产处授

权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内出租出借由

归口管理部门参照相关办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出租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

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

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批、

授权、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

会审议;

2.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

产进行评估等;

3.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按照教育部、财

政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

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5.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

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

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负责拟定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建立出租出借台账;

4.负责租金的催缴;

5.每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出租出借变动情况;

6.负责本部门出租出借争议处置。

第十条资产占有人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如需出租出借的须通过其所在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

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

确定出租的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

(如招租、评审、评估成本过高、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

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因特殊事项(如引进

人才等)不宜以市场价格出租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出

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

究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

任。

1.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2.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的;

3.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

4.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各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

产出租、出借合同,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终止后

不得延期,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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