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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固定资产计划、申请、采购、保管、使用、盘点、报废、处置、登记、计量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一)房屋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二)机器设备。包括机器、机械等通用、专用设备及器具;

(三)运输工具;

(四)办公设备。包括空调、饮水机、冰箱、文件柜、办公家具、装订机等;

(五)电子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投影仪、电视机、视频会议系统等。

租入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其登记和盘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申请、谁保管、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总经办。总经办履行以下职能职责:

(一)固定资产年度采购或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的审核、固定资产的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

(四)固定资产租入、出租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五)固定资产转让、处置、报废等行为的申请、报批手续的办理;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事务的办理。

总经办应指定专人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量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固定资产的计量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

第七条计划。固定资产采购或建设的年度计划,由总经办编制,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公司审批后实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获批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并填制固定资产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总经办、财务部审批后统一采购。采购金额大于5万元的,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公司有相同或类似资产可调剂使用的,应优先调剂使用。因特殊情况需由部门直接采购的,仍需经总经办审批后采购。对未经事前申请而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第九条采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金额需要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其程序应遵循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购完毕到财务部报销时,报销单据应先经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登记后,财务部方予以报销。

第十条保管及使用。自有或租入固定资产自用的,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保管及使用。由使用部门保管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为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丢失,保管人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赔偿。

固定资产出租的,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但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明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结算原则等主要条款;明确租赁资产的使用费用(如装修费、维修费、物管费、水电费等)金额或计算原则;明确资产的保管责任等。

第十一条减少。包括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报废、盘亏。

(一)正常状态固定资产的转让、长期闲置或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总经办、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办理固定资产实物和账务的减少手续。

达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置,应评估并报上级审批后进行。

(二)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报废或毁损,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及时向总经办报告,由总经办、财务部、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实物和账务的减少手续。因使用人或保管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盘亏。在资产清查或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亏,应分析盘亏原因,若由保管人原因造成,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实物和账务的减少手续。

第十二条盘点。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由总经办组织,财务部监盘。盘点应编制盘点表,内容应至少包括编码、名称、规格、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单位、数量、金额、账面数、盘点数、差异、状态(正常、闲置、过时、报废),并经盘点人、监盘人、总经办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对账实差异及固定资产的非正常状态,应分析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和实物处理。

固定资产的登记

第十三条编码。固定资产应在增加时进行编码,编码原则为:具有固定长度;首两位为固定资产类别;后四位为编号;中间码可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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