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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基础和法律适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展2002年11月,第六次“10+1”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金边举

行,正式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此为标志,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

易区的建设进程。该《协议》于2003年7月1日生效,从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计划

进入了实质性运行阶段。

在中国和东盟双方面共同努力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以下

两个事实可以表明:

一、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已成为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据2004年官

方统计,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地(前七位为日本、欧盟、东盟、韩国、美国、香港地

区、俄罗斯),中国对外出口的第五大地区为东盟(前七位为美国、香港地区、欧盟、日本、东

盟、韩国、俄罗斯)。尽管全球经济发展减速,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仍保持了显著的

增长。

二、中国与东盟谈判已顺利通过农产品问题关口(除菲律宾外,中国与东盟其他9国已结

束“早期收获”谈判;除柬埔寨、越南外,东盟其他7国均未提交例外产品的清单);而农产品问

题恰恰是2003年9月世贸组织坎昆会议失败的症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一开始就提出

了关于农产品的提前收获机制,现已开始全面实施,并给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早期收获”

方案实施的前11个月,中国与东盟之间涉及“早期收获”产品的贸易额已达到17亿美元。

从2003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以来,经过双

方的共同努力,中国-东盟关系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都取得了新

的进展,列举如下:

一、政治对话频繁,相互信任加深。中国坚定地履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权利和义务。

东盟非正式外长会议就台湾问题发表主席声明,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体现了东盟支持中

国实现和平统一的诚意。

二、经贸关系增强,合作水平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双方达成货物贸

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中国-东盟博览会成功举行。

2004年中国与东盟双方贸易加速增长,达1058.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35.5%,提前实现了

贸易额1000亿美元的目标。东盟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弃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时产生的三个不公平条款(这三个条款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书》第

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这是东盟对中国的宝

贵支持,将有力地推进双方自贸区建设和经贸合作。

三、安全对话深入,合作富有成效。双方致力于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了《关于

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制定了中长期合作规划,在反恐、非法移民、禁毒、执法、

刑侦等领域开展了更加有效的合作。

四、全面拓展合作,内容更加丰富。双方在外交、经济、交通、海关四个部长合作机制基础

上,又建立了总检察长、青年事务部长合作机制。双方在金融、农业、交通、信息通信、公共卫

生、人力资源、教育、旅游、文化、科技、民间交往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深化。

为推进中国-东盟合作的进展,中国提议从2004年起每年在中国广西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

览会。提议研究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完善充实东亚“10+3”合作;中国明确表示,将

继续以实际行动支持东盟一体化,支持东盟国家建立单一市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

区域经济合作,需要有与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模式。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模式,就是区域经济

合作各方通过缔约共同确认的,反映某一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特色的制度安排。

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法律制度在促进交往、保障合作、维护秩序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国际合作正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迈进。在当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中,出

现了内容不一、形式多样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不断发展,日益形成相对稳定、鲜

明的地区特色。

一般而言,法律模式是通过一定的构成要素体现出来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模式主要包括

组织架构、制度措施和运行机制三方面的制度内容。这三个方面的制度要素的有机联系和共同作

用,推动着区域经济合作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区域经济合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高效、权威的组织机构体系。即便某一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

方不打算设置全面、完善的区域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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