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认定标准表.pdf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有土地房屋认定标准表

随着城市的发展进程的加快,旧城区改造工程和房屋征收工作也

日益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被征收者无不关心自己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尤其是一些居住困难户,更加关注自己的居住困难补贴。那么,房屋

征收过程中如何申请居住困难补贴?居住困难有时如何审核认定的

呢?

一、哪些征收对象才能申请居住困难补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居

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规定: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

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

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

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

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

二、居住困难由谁提出申请?向哪个部门提出?需要什么资料?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

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

机构会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

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

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

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

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

定和公示。

上述文件中只提到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

申请,但是实践中承租人在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

不愿意向相关部门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置其他同住人的利益于不顾,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

〔2014〕243号)第二条明确,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

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

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三、如果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没有提出居住困难申请,房

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行使申请权利的,还

能否认定居住困难?

如果存在以上情况,其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有两种救济途

径,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已经与征收人

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的,其他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二是如果因为被征收人、公有住

房承租人不申请居住困难认定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

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

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

告。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

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

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

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

围内予以公告。

四、对居住困难申请的审核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

〔2014〕243号)第二条明确,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

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

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

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

房的情形);(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文档评论(0)

166****936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