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案例分析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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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

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

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

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

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

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

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

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

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

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

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

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

有何主要特点?

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

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

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

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

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

问:(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

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答: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

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答: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

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案例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

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

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

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

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

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

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答: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

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

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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