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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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

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

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

关标准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加油加气站除外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

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条例、文件的规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xx.7.1)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xx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

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xx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

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

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

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xx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

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

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

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1.1)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

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xx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xx米,其他铁路为xx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xx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

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防护距离。

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要求200米。废止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1.7)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

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

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xx千伏:5米35~1xx千伏:xx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

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

xx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xx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

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

号,20xx.3.1)

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

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规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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