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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合一”的模式,成立综合性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精简机构的背景下,这种综合设置目前还只能是一种探索,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尽管一些地方新的综合性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在市场监管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给企业带来便利,在为政府减负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步显现。

一、机构综合改革后面临的几个难题

简单的机构合难以实现1+1>2的问题

当前的机构合并有多种模式,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将部门之间的外部协调为一个部门的内部协调,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协调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但实际上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大融合体制的设置,还仅仅是几个部门简单的拼凑在一起、对内设机构进行的“物理性”删减或合并。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由于实现了多部门的职能融合,业务流程的树立需要按照新的思路和内在逻辑进行再造,这需要一个理顺的过程,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实现。对外看似责任“无缝担责”,对内还是“各干各的”,造成大多数机构合并实际没有实现真正的融合,合并后体制的优越性根本无法显现。这种片面的追求减机构、减编制的改革方式对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可能会造成得不偿失,可能会陷入“方向正确、操作有误、步子太急、反反复复”的困境。这方面体现比较明显的就是技术层面监管的流程再造。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问题,原本就是一个技术含量高于行政干预的系统性体系,根据“四个谁”的监管原则,工作职能并未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有交叉,如果硬性实现融合势必出现职能“偏重”、“谁吞并谁”的问题,进而产生重此失彼的现象,最终削弱其他职能职责的履行。同时,上下改革步调的不一致,造成了“一个媳妇多个婆婆的现象”。多数单位实现“N合一”后,由于一个部门接受N个上级部门指导的局面,在工作衔接、职能转变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上级部门的频繁文件、各类专项治理、不同监管模式、多项中心工作和协调配合,会议、培训频繁等各种问题在改革后出现,从基层执法人员的反映看,已对此苦不堪言、怨声载道。仅以会议为例,一项主题会议“应付”多个上级部门,合并后的单位需要参加会议的1个时间成本徒增到N个时间成本,造成行政时间上的浪费。

新执法主体难以解决执法合法化的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可谓“百花齐放”,以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安监等部门进行排列组合,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把旅游局也纳入“大市场监管”格局。合并后的机构尽管名称各异,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成立新命名的执法主体,而有些地方政府为避免执法主体不合法问题,采取一个局悬挂多个牌子的方式。无论是“几合一”,作为新的执法主体都面对一个问题,即:执法权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就是说,国务院或者经授权的省一级政府可以作出“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处罚权的转移由国务院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如果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授权,要想执法主体合法,必须具备两点:一是按照原执法主体名义执法(与合并后的“三定”方案向矛盾);二是原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合并没有实际意义);三是为一个执法人员办法多个执法证件(一对N?)。对此,一些合并后的执法主体为了避免执法风险严格参照以上三条开展执法活动。一些新命名的执法主体不得不参照第二点、第三点开展执法活动。也有一些新执法主体不得不绕过执法行为的合法化的障碍开展执法活动。这种新执法主体的执法合法化问题早已引起基层执法人员广泛的争议,基层工作人员的“无所适从”更彰显基层工作人员对自我保护选择上的“无奈”和对基层执法主体的“不尊重”。

(三)工商干部队伍情感上难以接受的问题在“N合一”机构改革的浪潮中,唯有工商干部队伍受到的冲击最大,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先是部分干部队伍被划转到食药局,接着又进行“各种各样”的合并,无一例外的是工商干部队伍的职能在增加、人数在锐减。即使这样,一些领导领导机关仍在“补刀”。例如:如皋局在机构改革中,按照“总体瘦身、基层强身”的原则,将70%的干部职工充实到基层一线。对于“谁留机关、谁下基层”这个烫手山芋,如皋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机构改革中严苛的“瘦身法”:“一律不提拔,一律不返城”,要求人员流向只能从近到远、从机关或城区到农村;55周岁以下男性、53周岁以下女性,农村工作经历不超过8年的,一律充实到农村分局。这样的政策,就如同网上对公务员攻讦的帖子“你不想干可以辞职”一样刺痛人心,明确告诉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待遇免谈、福利待遇不谈”、“只讲理想,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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