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pdfVIP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

土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我国耕地总

量的动态平衡做出积极贡献。以下是甘肃省土地整治情况。欢迎阅读!

甘肃省土地整治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号文件,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的

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出

让情况;

(三)监督检查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情况;

(四)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股

份或合资形式使用土地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六)监督检查土地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七)受理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被依法限期拆除

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采取措施查封

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

内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影响

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

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

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

处理得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权。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布《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

制止。

第八条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明确行为人的,依照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立案调查。

第九条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当分别处理:

(一)发现报告不真实或者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土

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

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

督促其纠正。必要时,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受

理,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办理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自查、抽查、联合

调查等形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

度。对专项检查的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进行专题报告,

对阶段性工作进行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复杂、无法随时进行同

级调查的案件进行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越

级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

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

戴统一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

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

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阻挠、

干扰、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打击报复土地

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和举报人,触犯《行政处分建议书》的,由

文档评论(0)

191****13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