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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合现实生活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展开论述

案情简介

母亲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

久居住权利。然而,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

作为抚养费归前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

2002年。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

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

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据悉,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判决:案涉房屋

不动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应当积极协助母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

登记手续。据了解,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法官释法

不影响居住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处分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

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

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

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行使处分的权利。小罗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人,赠与合同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不妨碍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权的前

提下,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前妻,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支出。诉讼中,法院

也就该问题向第三人释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关于案涉房屋的

居住权。

律师声音

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

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但居

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也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

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源向记者

解释,假如你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为了保证他人在该房持续居住的权力,你可以

在该房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但这并不影响你在保障他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对该房

进行转让。不过,何源提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中只写了

‘占有和使用’两点,并未提及收益的权力,所以原则上居住权人应当以满足生

活居住需要为前提。”

●民法典增设保理合同保理业务有法可依

分期做医美

钱没付完人溜了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医院进行分期付款做医美项目,并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了《分期付

款协议》,但在支付6000元手术服务费后,张某便不再继续付款。今年1月20

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民法典颁行后成都首起保理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

告张某向原告某商业保理公司支付相应欠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法官释法

保理合同自此成为了“有名合同”

承办法官表示,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

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

付款担保等服务。以往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与保理合同相关的案件大多

只能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类似合同及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而

在实践中,因法律缺少具体规定而导致“同案不同判”情况时有发生。为适应我

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列为新增典型合同,

让保理业务有法可依,保理合同自此成为了“有名合同”。

律师声音

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表示,保理合同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理

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

其在保理合同中将基础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债务人(基础合同项

下的付款义务人)。

谈及民法典设置保理合同的意义,王洋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理业

务在促进我国信用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保理业务中虚构

基础交易、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金融创新为名过度扩张信用等乱象频出,

保理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

因此,民法典增设保理合同并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通过立法及司

法解释明确保理规则,对保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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